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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1970 日期:2019-03-01 10:55:00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編制確定,按照建設程序有效控制。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三)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工程造價信息;

(六)國家和省發布的計價辦法;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省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本省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和補充定額項目、定額單價表、工程造價指數和結算規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的補充定額項目,為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提供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查整理有關建設工程的材料、機械、設備以及勞務等方面的市場參考價格信息,為工程造價活動提供參考。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參照國家和省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編制企業施工定額。

企業施工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并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三)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審核確定后的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一經批準或者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第十二條 應用于本省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所使用的計價依據、計價方法,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定額計價方式,但兩種計價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

第十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造價計價依據協商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計價依據,并考慮市場價格風險等因素,自主確定投標報價,但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建設工程排污費;

(二)社會保障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

(六)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的企業管理費,按照有關規定計取。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對涉及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應當符合主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合同變更或者另行簽訂的其他協議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或者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將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 30 日內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造價計價依據,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備案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受到處理和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查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進行審計或者財政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審計或者審查,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兩種計價方式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的;

(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未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 3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的;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六)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的;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 3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的;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依據、程序和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121日起施行。

所屬類別: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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